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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夏思慧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0-08 16:15:52 打印 字号: | |

罪犯夏思慧,女,1993年4月22日出生于鞍山市立山区,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0419930422102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苗圃社区颐和委一百二十一组自由东街134栋1单元20层40号,现住辽宁省鞍山市高新区颐和城2期8号楼1单元15层1号。

2024年4月1日,本院作出(2024)辽0304刑初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思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依法追缴,被告人夏思慧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因其目前为哺乳期状态,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二)的情形。

经查,罪犯夏思慧符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同意对罪犯夏思慧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遇节假日顺延)。

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间届满前,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我院反馈。地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北胜利路267号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电话:0412-2696233。

 

责任编辑: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