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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崔凯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9-18 09:31:57 打印 字号: | |

罪犯崔凯,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双卉社区双卉委双山路42栋1单元4层41号。

2024年6月28日,本院作出(2024)辽0304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其高血压,2024年8月26日海城市中心医院作出罪犯病情诊断书认定:罪犯崔凯目前患有高血压3级,很高危,合并靶器官受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1款的情形。。

经查,罪犯崔凯符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同意对罪犯崔凯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遇节假日顺延)。

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间届满前,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我院反馈。地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北胜利路267号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电话:0412-2696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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