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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樊枚梅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1-30 16:02:01 打印 字号: | |

罪犯樊枚梅,女,1981年7月30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汉族,中专文化,鞍山市中心医院儿科护士,户籍所在地鞍山市千山区新城社区橡树湾委一组东峪街17栋2单元29层119号,现住址鞍山市高新区橡树湾33号楼22单元2291号。

2023年10月26日本院作出(2023)辽0304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樊枚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8日(2023)辽03刑终41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其正在哺乳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2款的情形。

经查,罪犯樊枚梅符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同意对罪犯樊枚梅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遇节假日顺延)。

    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间届满前,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我院反馈。地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北胜利路267号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电话:0412-2696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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