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振涛,男,195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千山镇谷首峪村82号,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劳动路25栋19层。
2023年10月7日,本院作出(2023)辽0304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振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其患病,2023年10月18日盘锦辽油宝石花医院作出罪犯病情诊断书认定:罪犯王振涛左颈部及左锁骨上多发增大淋巴结(结构异常),为非临床治愈期的恶性肿瘤。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1款的情形。
经查,罪犯王振涛符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同意对罪犯王振涛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遇节假日顺延)。
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间届满前,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我院反馈。地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北胜利路267号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电话:0412-2696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