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葛宁,女,198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深沟寺八区万泉街162栋3单元2层41号。
2023年5月22日,本院作出(2023)辽0304刑初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葛宁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已生效判决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已缴纳)。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葛宁不服提出上诉,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0日作出(2023)辽03刑终24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上诉人葛宁撤回上诉。因其怀孕,2023年8月10日盘锦辽油宝石花医院作出罪犯妊娠检查书认定:罪犯葛宁目前为妊娠状态。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2款的情形。
经查,罪犯葛宁符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同意对罪犯葛宁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遇节假日顺延)。
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间届满前,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我院反馈。地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北胜利路267号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电话:0412-2696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