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永旭,男,195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原系鞍山铸临管道防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出生地:辽宁省普兰店市,户籍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2021年12月21日,本院作出(2020)辽0304刑初14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永旭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事处罚。因其患有严重疾病,2023年6月30日盘锦辽油宝石花医院作出罪犯病情诊断书认定:罪犯刘永旭目前患有高血压,很高危,合并靶器官受损—双侧颈动脉硬化伴左侧斑块形成。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的病情诊断 。
经查,罪犯刘永旭符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同意对罪犯刘永旭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遇节假日顺延)。
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间届满前,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我院反馈。地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北胜利路267号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电话:0412-2696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