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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认识“执行难”
  发布时间:2018-11-22 14:55:58 打印 字号: | |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执行工作,是这一道防线上的最后一环。坚持以人民呼声为第一信号,向执行难全面宣战,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周强

  决胜执行难我们一直在路上。在执行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以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执行款就能“送上门”,而当法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无法及时执行到位时,就认为法院给群众开了“白条”,做为申请执行人必须要了解 “执行难”≠“执行不能”它们之间是没有丝毫的关系的,之所以产生上述误解,是因为实践中很多人都没有真正理解什么是执行难。

  一、什么是“执行难”和“执行不能”

  “执行难”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抗拒或规避执行、转移或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法院执行手段匮乏、执行措施不力、执行力量不足或出现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以及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等情形。什么是执行不能呢?“执行不能”是指因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不具备执行条件,造成法院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

  二、如何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一)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这类是具备执行条件的,但法院没有及时执行到位,比如在金钱债权的执行中,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没有及时予以查处变现。比如在腾退房屋的执行中,被执行人强占房屋拒不腾退,法院也不予以强制腾退等。造成这类执行难的原因很多,有法院自身的因素,比如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甚至乱执行等执行不力、执行失范情形,在传统执行模式下执行手段匮乏、执行措施不力、执行力量不足等;有被执行人的因素,比如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逃避、规避执行甚至抗拒执行,玩“人间蒸发”,隐匿踪迹,或者在诉讼阶段就将存款、房产、股票等主要财产转移登记到别人名下,或者通过假离婚、假破产甚至假诉讼,转移财产、悬空债务,或者通过关联企业特殊关系无偿转移财产,或者动员老人阻止执行、以自残自杀乃至报复法院社会等相威胁、甚至组织暴力抗法等等;有外界的因素,比如部分人员、部门干预执行;还有一些相对客观的因素,比如在经济下行压力下,法院组织拍卖、变卖,但财产无人竞买无法变现等。

  (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行不能案件。 

  (三)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上述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行不能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第一类执行案件,指的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解决的是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第二类案件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也就是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这类案件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

  三、在“执行不能”案件中申请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执行不能”案件的数量在全部执行案件中还占有一定的比例,对于为数不少的这类案件,少量一部分可以终结执行,绝大部分“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将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办法处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就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履行了应有的执行措施和执行方法,仍然无法使案件得以执结,在确定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由法院裁定本案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执行不能”案件的债权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此外,立山法院责成专人定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开展核查工作,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在第一时间采取执行举措,确保一些有执行可能的案件“起死回生”,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立山区法院